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士簡字第1207號
原 告 邱清松
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律師
被 告 林素貞
訴訟代理人 胡玉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四樓房屋,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(一一一)(十七)鑑字第二一六一號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方法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,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;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 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查本 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:先位聲明(一)被 告應容忍原告雇工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 樓房屋(下稱4樓房屋),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(111)(十 七)鑑字第2161號鑑定報告書九、鑑定結果項次㈡、㈢暨附件 六、附件七所載修繕方式、項目進行漏水修繕至不漏水之狀 態;(二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0萬0,989元,及 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備位聲明(一)被告應將4樓 房屋,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(111)(十七)鑑字第2161號 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方法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;(二)被告 應給付原告20萬5,62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合於上開規定,應予准 許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3樓房 屋(下稱3樓房屋)之所有權人,被告則為4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,原告於109年年底發現3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有滲漏水情 形,遂告知被告配偶此情,且因4樓房屋對外出租,有4間套 房及浴室空間,並請被告改善4樓房屋之浴室防水工程,被 告配偶承諾改善4樓房屋之漏水情況,惟被告卻未積極處理 ,一再拖延,後原告發現3樓房屋內天花板滲漏水情況日益 嚴重,並導致牆面水泥漆脫落,剝落面積擴大,不僅屋内不 時飄散霉味外,原告子女更因此有支氣管相關之過敏情況, 原告亦因此有失眠、頭痛、焦慮之情形產生,已嚴重影響原 告之生活品質與日常作息,經鑑定後,3樓房屋修繕費用為1 0萬5,622元、4樓房屋修繕費用為19萬5,367元,並請求精神 慰撫金10萬元,乃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,並先位聲明:(一)被告應容忍原告雇工進入門 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樓房屋(下稱4樓房屋) ,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(111)(十七)鑑字第2161號鑑定 報告書九、鑑定結果項次㈡、㈢暨附件六、附件七所載修繕方 式、項目進行漏水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;(二)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(下同)40萬0,989元,及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 陳述意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備位聲明(一)被告應將4樓房屋,依臺北市建築師 公會(111)(十七)鑑字第2161號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 方法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;(二)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5,622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,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則以:關於鑑定之修繕費用要折舊,因3樓房屋已40幾 年。關於進入4樓房屋修繕部分,被告會按照公會建議方法 修繕。關於鑑定報告第10頁第9行部分,建築師有表示修理 的方法是把3樓房屋臥室一(小孩的臥室)RC樑的兩側灌注 修繕補強事,建築師意思是從3樓房屋的內部來進行修理, 原告主張要到4樓房屋修繕是倒果為因。4樓房屋已經停水1 年了,不會有潮濕問題,3樓房屋很潮濕,很明顯是3樓房屋 通風不良所導致的反潮問題。關於精神慰撫金部分,原告主 張沒有理由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,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本件原告主張其為3樓房屋所有權人,被告為4樓房屋所有權 人,3樓房屋因滲漏水受有損害之事實,為被告所不爭執, 堪信為真。惟被告並以上開情詞置辯,茲審認如下: 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 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 得請求除去之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第1項、第 195條第1 項前段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 定有明文。又按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、管理、維 護,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,並 負擔其費用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再 按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,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。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 但以必要者為限(例如: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 ),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。 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,如其情節重大,被害 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(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(二)經查,關於漏水原因乙節,經本院到場履勘後,委由臺北市 建築師公會鑑定,並經該會覆以:「九、鑑定結果:㈠系爭3 樓房屋平頂、天花板是否有滲漏水情形?若有,滲漏水位置 及造成滲漏水之原因為何?說明1.系爭3樓房屋平頂、天花 板以目視觀察,確有水漬痕跡及油漆剝落情況,經以MS-700 2水分計量測濕度,原告指稱疑似滲漏水點B點量測值47%, 為微潤狀態;疑似滲漏水點C點量測值14.5%,為乾燥狀態; 疑似滲漏水點D點量測值60%,為潮濕狀態;疑似滲漏水點E 點量測值54%,為潮濕狀態;研判B、D、E點有滲漏水情形, C點則有受到B點滲漏水影響。2.經測試系爭4樓房屋熱水管 壓力結果,測試壓力值5kg/cm²,加壓20分鐘後儀表顯示壓 力值降為0.9kg/cm²,顯示系爭4樓房屋熱水管線有滲漏水情 形,研判系爭3樓房屋平頂、天花板造成滲漏水之原因為系 爭4樓房屋熱水管線有滲漏水所致,但因現有熱水管線屬隱 蔽部分,鑑定人無法明確指出何處管線滲漏。㈡承上,如滲 漏水原因係為「系爭4樓房屋」所致,則4樓房屋應以何種工 法修繕,始能讓3樓房屋屋內平頂(或天花板)不再發生滲 漏水?修繕所需費用為何?說明:1.系爭建築物屋齡已四十 年以上,管線已老舊,建議系爭4樓房屋熱水管線全部更新 並配設發泡被覆SUS304不鏽鋼明管,以符經濟效益;不鏽鋼 管採用車牙式,1/2〞~3/4〞管厚2.5mm,1〞~2〞管厚3mm,1/2〞
~1〞被覆層厚度6mm,1.25〞被覆層厚度8mm,1.5〞~2〞被覆層 厚度9mm;系爭4樓浴廁(共4間)牆壁與地坪磁磚接縫之原 有防水材料亦應全部刮除,並重新施打具有防水功能之矽利 康,以上述工法修繕,研判能讓3樓房屋屋內平頂(或天花 板)不再發生滲漏水。原有熱水管線內殘留水則應抽出。2. 若依上述工法修繕,修繕所需費用為新台幣195,367元,修 繕費用明細表詳附件六。(三)又上揭3樓房屋若有4樓漏水情 形而造成之損害,應以何種工法修繕至回復原有結構物及裝 修之狀態?修繕所需費用為何?說明1.上揭3樓房屋平頂確 有4樓漏水情形而造成油漆脫落、混凝土保護層剝落之損害 ,混凝土保護層剝落部分,應以環氧樹酯(Epoxy)摻1:2水 泥砂漿粉刷補平,油漆脱落部分應將原有漆刮除後,再披土 油水泥漆一底二度。2.依新北市政府103年9月12日北府工建 字第1031734336號令訂定「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 間套房審查原則」之規定,系爭4樓房屋已裝修成4間套房, 可歸屬為「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」,該審查原 則所稱之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,指涉及增設二間以上廁 所、浴室或居室,造成分間牆變更,或樓地板整高者而言。 3.承上,系爭4樓房屋裝修成4間套房,4間浴廁樓地板均以 輕質混凝土墊高約23公分(詳照片編號4,6,8,10),因此增 加之靜載重,及於原核淮陽台範圍内擴大居室範圍使用等不 當裝修行為,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明已依「新北市政府辦理建 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」檢附結構載重報告書、變更 (裝修)前後活載重檢討書(應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)等送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及確定安全無虞,堪認會影響原有 結構梁柱安全;是,系爭3樓房屋「臥室1」RC梁兩側橫向裂 縫(詳照片編號26)亦需灌注環氧樹酯修繕補強。4.若依上 述工法修繕,修繕所需費用為新台幣105,622元,修繕費用 明細表詳附件七。」等鑑定結果,有該公會(111)(十七 )鑑字第2161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(下稱本案鑑定),就 此,3樓房屋平頂、天花板之滲漏水係肇因於4樓房屋熱水管 線有滲漏水所致,堪以認定。被告所辯自無可採。(三)關於原告先位聲明部分:原告雖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4 樓房屋並依鑑定報告書所載之修繕方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云 云,並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為據,惟被告 為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,依本院前引之規定,僅得命被告對 其專用部分行修繕、管理、維護之責,且進入4樓房屋另涉 及被告所有權、隱私權等權利之行使與維護,原告先位聲明 ,並無明據。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雖規定 :他住戶因維護、修繕專有部分、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
,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,不得拒絕 。此項規定乃指住戶為維護修繕自己之專有部分,而須進入 其他住戶專有部分時,始有適用,本案情形應修復漏水之處 即在被告專有部分,與上開法意有別,自無適用餘地。是原 告先位聲明之主張,尚難應允,應予駁回。
(四)關於原告備位聲明部分:
⑴3樓房屋平頂、天花板之滲漏水係肇因於4樓房屋熱水管線有 滲漏水所致,已如上述,基此,原告依上開規定,請求被告 將4樓房屋依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方法修繕至不漏水之狀 態,及就3樓房屋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,即屬有據。 ⑵復依本案鑑定之結果,3樓房屋之修復費用為10萬5,622元, 其中除鑑定報告書附件七項次3、6、9至15均為工資合計5萬 2,122元外,其餘均屬連工帶料費用合計5萬3,500元,難以 拆分為材料及工資,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, 審酌一般工程計價習慣及兩造之公平,本院認應以材料7成 、工資3成之方式為計算,則其中材料為3萬7,450元、工資 為1萬6,050元,則原告更新材料部分,本院參考行政院所發 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一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之第二項房 屋附屬設備中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,而內政部訂定之「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」規定,耐用年數10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 舊率為千分之206。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1月計」而為 計算。而原告係於103年11月23日購買3樓房屋,有原告所提 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29頁),衡情 3樓房屋係於購屋當時進行裝潢,則受損部分推估至110年1 月間原告通知被告損害發生,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在 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39頁),3樓房屋已使用約6年2月,參 酌上開規定,原告更新材料部分,經扣除折舊後為9,061元 (計算式詳附表),加上非屬材料之工資5萬2,122元、1萬6 ,050元後,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3樓房屋之修復費用應為7 萬7,233元。
⑶又本院審酌因4樓房屋滲漏水所滲之區域為3樓房屋臥室及浴 廁之天花板,而臥室及浴廁乃原告日常生活起居核心之生活 領域,因發生滲漏水後,導致居住環境不良、生活品質下降 ,使用功能及舒適性均受有妨礙,可認原告之居住安寧之人 格利益均受有侵害且情節重大,是原告就此依上開規定請求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,應予准許,本院衡諸臥室及浴廁滲漏水 之範圍、漏水之時間,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慰撫金以7萬元
為妥適,超過部分之請求,即無可採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四樓房屋,依臺北市建築師公會(一一 一)(十七)鑑字第二一六一號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方法 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:並給付原告14萬7,233元(計算式:7 萬7,233+7萬=14萬7,233),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 之翌日即111年3月19日(見本院卷第67頁)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範圍 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 附麗,併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,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七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,但被 告聲明願供擔保,請准免為假執行,尚無不合,爰諭知相當 擔保金准許之。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0萬4,410元(第 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、鑑定費20萬元),其中裁判費3,768元 與鑑定費20萬元,共20萬3,768元由被告負擔,其餘由原告 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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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37,450×0.206=7,715第1年折舊後價值 37,450-7,715=29,735第2年折舊值 29,735×0.206=6,125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,735-6,125=23,610第3年折舊值 23,610×0.206=4,864第3年折舊後價值 23,610-4,864=18,746第4年折舊值 18,746×0.206=3,862第4年折舊後價值 18,746-3,862=14,884第5年折舊值 14,884×0.206=3,066第5年折舊後價值 14,884-3,066=11,818
第6年折舊值 11,818×0.206=2,435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,818-2,435=9,383第7年折舊值 9,383×0.206×(2/12)=322第7年折舊後價值 9,383-322=9,06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