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司聲字,111年度,141號
SLEV,111,士司聲,141,2022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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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


相 對 人 陳挹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 第 97條固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債務,該公司輾轉將債權讓與讓與伊。伊公司擬寄送附 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,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(下 稱淡水戶政事務所),無法送達,相對人住居所不明,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:相對人設籍在淡水戶政事務所乙節,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。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,聲請 人 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,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人 聲請 公示送達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 7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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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