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秩字,111年度,82號
SLEM,111,士秩,82,2022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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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
111年度士秩字第82號
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
被移送劉寶康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1年11月2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249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寶康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。
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沒入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劉寶康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:
㈠時間:民國111年15月15日21時38分許。 ㈡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前前。 ㈢行為:劉寶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把騎乘機車 ,於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時,劉寶康取出放有前述空氣槍之 腰包並掛於胸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被移送劉寶康於警訊時之陳述。
㈡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。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。
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王淳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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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