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65號
聲 請 人 林士群
林信忠
林伶
林宏達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(聲請狀誤載為中明
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)間返還土地事件,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
費。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533,032元〔計算式
:土地面積*公告土地現值=(109.07+546.94+10.63)*11,300=7
,533,032〕,應徵聲請費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
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,00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聲
請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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