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1年度,96號
CYEV,111,朴簡,96,20221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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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簡字第9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茂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戊坤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,910元【計
算式:560元×2,308㎡×479/10000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10日內向本
庭(嘉義市○○路000○0號)提出抗告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葉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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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