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字,111年度,267號
CYEV,111,朴簡,267,2022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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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簡字第267號
原 告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
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履行契約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
理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 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 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 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 第4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 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
經查:原告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聲明)第1項記 載,「被告應履行契約並給付價金並返還履約保證金」,難認 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,又事實及理由欄記載「1.應 履行契約並給付價金。2.保證金應返還」,請求之原因事實欠 明,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;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1 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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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