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朴簡字第26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云琪、蔡張翠琴、蔡曜坤、蔡云瑛間代位分割
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、住址、訴訟標的、應受判決事項
聲明(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)及事實理由的書狀
,並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提出被繼承人蔡進福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號)之除戶
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全體繼承人(
含代位繼承人、再轉繼承人等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三、釋明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蔡云琪於起訴時還欠原告債務金額及
利息為何?
四、本院已調取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及辦理繼承登記相關資料,請
自行前來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