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小字,111年度,226號
CYEV,111,朴小,226,2022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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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朴小字第22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劉金裕
洪肅翎
被 告 崔遠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李珈慧
                 
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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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