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訴字,111年度,2號
CYEV,111,嘉訴,2,20221220,3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林金良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城林惠民施清木林明毅、林金
旺、林俊宏林靜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3,000元(計算式:土地公告現
值13,500元×占用面積58平方公尺=783,0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2,88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