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1年度,718號
CYEV,111,嘉簡調,718,2022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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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調字第718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規定。又調解成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,第380條第1項規定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惟判決為 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,調解或和解,為 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,其本質並非 相同。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,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(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) 。因此,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性質 ,應認不能調解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簡志文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、現金卡 使用並申辦小額信貸,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 討,相對人仍置之不理,經聲請人取得均院101年度司促字 第48號支付命令在案,相對人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465,25 8元及利息。被繼承人簡春風死亡後,其所有之嘉義縣○○鄉○ 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84建號房屋(下稱系爭不動產)應 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,經查,相對人簡志文並未辦理拋棄 繼承,系爭不動產卻於106年11月20日以分割繼承登記為由 ,逕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簡**。相對人簡志文於106年11月20 日前已明知積欠債務未清償,應辦卻未辦理繼承登記,致聲 請人無法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,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為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 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為有害聲請人債權之行為,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其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,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之法律行為,由法



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,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。是以,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,性質屬不能調 解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江靜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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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