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951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
被 告 陳柏維即陳金炳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領取訴外人陳金炳之勞工退金範圍內 給付原告新臺幣262,132元,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,查被告住 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 ,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 」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