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77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春養
施宗義
張哲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旭桓間袋地通行權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113,206元(計算式:6
80元×166.48公尺=113,20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