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601號
原 告 即
上 訴 人 傅華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慈燕、林啟鐘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江靜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