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546號
被 告 賴隆毅
呂淑君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新台幣3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江靜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