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35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郭永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呂玥潔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,3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台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靜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