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1015號
原 告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即張恭華即張清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震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周欣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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