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1年度,1602號
CYEV,111,嘉小調,1602,2022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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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02號
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即 原 告
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境嶼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,3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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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