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1年度,1472號
CYEV,111,嘉小調,1472,2022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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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47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林宛蓁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林宛蓁給付電信費,惟 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,有本院調閱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可憑。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屬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江靜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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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