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1年度,928號
CYEV,111,嘉小,928,20221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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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嘉小字第928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
梁丞薰
被 告 林冠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,23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8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江靜盈
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附表:
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(民國) 年利率 起迄日(民國) 1.845% 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 0.1845%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 (逾期6個月以內) 2.22%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.222% 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(逾期6個月以內) 2.34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34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 (逾期6個月以內) 0.469%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(逾期超過6個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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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