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1年度,921號
CYEV,111,嘉小,921,20221213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嘉小字第921號
原 告 邱寶滿
被 告 陳武良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