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國小調字第1號
聲 請 人 郭珈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
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任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原告之訴,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5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又原告於起訴時,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 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另請檢附起訴狀原證4之嘉義縣○○鎮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地○道路○ 號為何?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