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嘉小字第622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被 告 莊詠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
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莊詠丞姓名「莊詠承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莊詠丞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,爰 裁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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