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刑事),嘉秩字,111年度,18號
CYEM,111,嘉秩,18,2022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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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
111年度嘉秩字第18號
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

被移送人 曾宗漢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111年1
1月23日嘉竹警偵秩字第11100202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曾宗漢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,處罰鍰新臺幣4,000元。
理 由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以蝦皮拍賣購物網站帳戶「hankxj 」,經營「NTC生活館」賣場,未經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2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合法申請許可製造、售賣警棍,而民國11 1年9月11日凌晨1時許至111年11月20日下午5時48分許在上 開蝦皮拍賣購物網站賣場,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甩棍 ,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。二、上開違法行為,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:
(一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的陳述。
(二)蝦皮拍賣網頁、販賣物品照片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函。
三、按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。次按警械使用條例第 14條規定:「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,不 得定製、售賣或持有,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。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,從其規定。前項許可定製、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 格、許可條件、許可之申請、審查、註銷、撤銷或廢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內政部定之。」。內政部據此即訂 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,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、 第3條第1項前段、第7項規定:「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 製、售賣、持有之警械以警棍、警銬、電氣警棍(棒)(電 擊器)、防暴網為限」、「申請製造、售賣警棍、警銬、電 氣警棍(棒)(電擊器)、防暴網之廠商,應檢附下列文件 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」、「製造、 售賣電氣警棍(棒)(電擊器)防暴網前,應逐次送經直轄 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局核准」。
四、查被移送人未經前揭許可及核准程序,而在上開該網站上販 售甩棍防身武器等情,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,並有刊登



及販賣之網頁照片附卷可稽。且被移送人於前開網頁所販賣 之「YRG機械甩棍車載防身武器野人戶外防身棍男女便攜合 法自衛用品摔鞭棍子」,係屬內政部81年4 月29日台(81) 內警字第81710682號函核定「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 表」列舉「警棍」類之「鋼(鐵)質伸縮警棍」。準此,核 被移送人前揭所為,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 款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的規定。爰審酌被移送人 未經許可販賣上開甩棍行為的情節、損害程度,及考量其智 識程度、職業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文所示的處 罰。
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3條第1項第8款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江靜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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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