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補字,111年度,532號
OLEV,111,員補,532,20221202,1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補字第532號
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、00樓至00樓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帳務管理部(風險管理處)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定瑜(原名:謝宜學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
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3,369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1,71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含正確訴之聲明
之準備書狀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
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