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補字,111年度,485號
OLEV,111,員補,485,2022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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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補字第485號
原 告 林靜
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英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一、二部分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,38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命原告如數補繳。
二、原告起訴狀就被告姓名有誤載之情形,原告應聲請閱覽交通
事件資料,並到院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、住居所、身分證字
號。
三、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為「林靜」,然原告所提行照、診斷
證明書及門診收據所示姓名為「林靜瑜」,其記載不一致之
理由為何?請敘明理由,或具狀更正正確之原告姓名。
四、提出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及計算式,並斟酌是否據以變更
訴之聲明。
五、就本件事故肇責比例表示意見。
六、原告是否曾因本件事故經保險理賠?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
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(原告起訴狀所附委修單
國泰產物保險公司之委修單)。
七、陳報學經歷、工作、家庭、財產狀況。
八、原告起訴狀繕本所附證物有模糊不清之情形,應補提清晰可
辨識之證物繕本。
九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補正狀及證物,並附具繕本1份,以
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楊筱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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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