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簡字第271號
原 告 廖佳俊
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
被 告 廖楊儼(即廖權之承受訴訟人)
廖宏銘(即廖權之承受訴訟人)
廖麗琴(即廖權之承受訴訟人)
薛廖英秀(即廖權之承受訴訟人)
廖琇涓(即廖權之承受訴訟人)
廖育慈(即廖權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萬註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廖楊儼、廖麗琴、薛廖英秀、廖琇涓、廖育慈、廖宏銘為被告廖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被告廖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9月9日死亡,其 繼承人為廖楊儼、廖麗琴、薛廖英秀、廖琇涓、廖育慈、廖 宏銘,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,有戶籍謄本及司法院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資料可參。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首 揭規定,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