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小字,111年度,364號
OLEV,111,員小,364,2022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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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員小字第364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
被 告 游炳福
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併送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之0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067元,及其中新臺幣22,959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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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