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再簡字,111年度,1號
OLEV,111,員再簡,1,2022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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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員再簡字第1號
再審原告 梁志富
再審被告 黃美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員
簡字第329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;且於再審訴訟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、第505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員簡字第329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97,304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2,100元,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1月11日以111年度員補字第489號裁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,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1月1 6日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,於111年11月26日生效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。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 卷可參,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其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    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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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