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金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11年度,318號
NTEV,111,投簡,318,2022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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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投簡字第318號
原 告 偉宜興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丹宜
訴訟代理人 鄧清浪
被 告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劉素雲
訴訟代理人 賴育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,842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與被告簽約,承攬被 告所發包水里鄉農會農民綜合大樓修繕計畫工程(下稱系 爭工程),總工程款新臺幣(下同)1,568萬元,原告於簽 約日隨即開工,預定完工日為同年12月25日,實際完工日為 同年12月22日,驗收完工日為同年12月25日。系爭工程完工 驗收後,保固期間為1年,自驗收完成日起算,原告須提供4 69,842元之工程保固金予被告,原告為此於109年12月28日 以無摺存入方式如數給付被告工程保固金。然系爭工程保固 期滿後,原告依約請求被告返還工程保固金,詎被告竟已無 相關之法務部調查局南投調查站來文調查中為由,告知暫緩 退還,原告不服,再次行文被告,請求被告儘速履行合約, 退還保固金,然被告仍以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來文調 查中為由拒絕返還。為此,原告爰依系爭工程契約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所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僅 泛稱對於上開債權尚有糾葛,並無其他具體聲明或陳述。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前揭主張,業據其提出109年度水里鄉農會農民綜合大樓 修繕計畫工程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、工程驗收證明書、



工程保固切結書、水里鄉農會存款憑條、偉宜興營造有限公 司110年12月27日偉字第1101206號函、水里鄉農會111年1月 18日水鄉農會字0000000000號函、偉宜興營造有限公司111 年3月1日偉字第1110301號函、水里鄉農會111年3月15日水 鄉農會字第1111000202號函為證。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而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亦未表明具體答辯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自認,本院審酌上開證物,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 ㈡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:「…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 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一次發還。」,係對於履約保證金之 返還,約定不確定之返還期限;同條第3項則列舉履約保證 金不予發還之情形,則除有同條第3項列舉不予發還履約保 證金之9款事由外,於系爭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 0日內即應予發還。經查,系爭工程於109年12月25日辦理驗 收完畢,依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約定,原告應自109年12月 25日起算保固期1年,而原告於保固期屆滿之110年12月27日 函請被告退還工程保證金,被告於111年1月18日以水鄉農會 字0000000000號函覆:「因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來文 調查中,暫緩退還」等語,及於111年3月15日以水鄉農會字 第1111000202號函覆:「…履約過程存有爭議,前有法務部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來文,現正調查中,且其調查結果勢必 將影響系爭契約履約相關事項之認定及履約責任之行使,自 難認定…雙方就系爭契約已處於『無待解決事項』,而得發還 保固保證金」等語,然系爭函文並未具體說明本件「待解決 事項」為何,原告無從知悉。況上開函文並無說明原告有何 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第1款至第9款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 事由,被告自應依約返還系爭保證金,不得空泛表示因法務 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來文調查中,仍有「待解決事項」為 由,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。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 ,即屬有據。
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 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保固保證金,係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,無確定期限,又未約定利息,則被告應自受



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,併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洵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藍建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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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偉宜興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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