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投簡字第224號
原 告 林昌弘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0萬元之項目為何(應分項列
明,並具體說明樹種、數量)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
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。
二、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及繕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藍建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