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投救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李錫欣
代 理 人 王俊文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相 對 人 簡吉忠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 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(即本院11 1年度投補字第404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在案,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 狀為證,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,故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