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投小字第431號
原 告 郭采潔即郭嬿珮
被 告 陳欣惠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