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小字,111年度,196號
NTEV,111,埔小,196,2022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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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埔小字第196號
原 告 張月嬌
訴訟代理人 潘明宏
被 告 詹勳鎮
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麗花
訴訟代理人 莊銘仁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參元,及被告甲○○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、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壹拾捌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全航 客運)之司機即被告甲○○於民國111年2月1日14時10分許, 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民營客運大客車,行經南投縣○○鎮 ○○路0段000號前時,因未注意車前狀態,撞損原告所有位於 上開地點之遮雨棚(下稱系爭遮雨棚),系爭遮雨棚因而受 損,系爭遮雨棚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被 告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5,000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部分: 
(一)被告全航客運抗辯略以:系爭遮雨棚為以支架固定之帆布 遮雨棚,依內政部93年6月17日臺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 令公布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應屬違法 ,並有造成公共安全危險之虞,原告請求不合理,且因系 爭遮雨棚不符合上開法規高度及尺寸,致其大客車前擋玻 璃擦撞系爭遮雨棚支架而受損,修復費用為18,900元,其 亦可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;如要賠償,也要參酌遮陽設備



的耐用年限折舊等語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(二)被告甲○○抗辯略以:系爭遮雨棚是違建,有突出車道,其 是為了要躲開轎車才去撞到原告凸出來的建物等語資為抗 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遮雨棚損壞照片、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文讚帆布行 估價單、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 ,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調閱本件之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、調查報告表㈠、㈡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紀錄表、現場照片、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核閱屬實,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。至被告雖抗辯 系爭遮雨棚係違法、違建等語,然於本件之情形而言,縱 系爭遮雨棚屬違建,亦僅屬行政違規,與被告甲○○為閃避 其他車輛而造成系爭遮雨棚損壞,原告並未與有原因力, 是被告此部分抗辯,並不可採。
(二)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。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 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,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第196條、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例如: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(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。經查,系爭遮雨棚修復費 用共計15,000元等情,有原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附卷可憑 。依行政院所頒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及「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」之規定,房屋附屬設備:遮陽設備之耐用年數為 5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,而系爭遮雨棚係 於109年3月設置,業經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,直至 111年2月1日本件事故發生日止,實際使用年數為1年11月 ,依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」第95條第6項 所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,以1年為計算 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月者,以月計」。因此,系爭 遮雨棚應以使用1年11月計算折舊。依此方式核算扣除折 舊額後,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6,263元(詳如附表之計算 式)。




(三)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定 有明文。而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,並非僅限於僱 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,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勞務 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(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 判例參照)。經查,被告甲○○於事故發生時,係駕駛車牌 號碼000-0000號民營客運大客車,且當時正在上班,業據 被告甲○○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,客觀上可認被告甲○○係 為被告全航客運服勞務,被告全航客運自應負僱用人之責 任,而本件原告僅請求被告全航客運與被告甲○○負共同賠 償責任,故原告請求被告全航客運與被告甲○○負共同賠償 責任,應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6, 2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分別送達被告甲○○、全航客運翌日( 即111年8月9日、111年8月6日)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然逾此範圍之請 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,爰不一一贅論,併此敘明。    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 被告於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
七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79條、第85條第1項本 文規定,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,000元(即原告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),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,由被告負擔 418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3 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詹書瑋




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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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15,000×0.369=5,535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,000-5,535=9,465第2年折舊值 9,465×0.369×(11/12)=3,202第2年折舊後價值 9,465-3,202=6,2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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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