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埔小字,111年度,111號
NTEV,111,埔小,111,2022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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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埔小字第1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
被 告 歐子瑜歐曉琴

(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國外公示送達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000元,及自民國97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藍建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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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