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覽卷宗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聲字,111年度,14號
PDEV,111,斗簡聲,14,2022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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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斗簡聲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


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其為詹宗富之債權人,請求閱覽本院108年度斗 簡字第18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。
二、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 閱卷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 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尚不包 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詹宗富之債權人,然本院108年度斗 簡字第18號民事事件之卷證資料,尚涉及詹宗富以外之他人 個資;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 之證明,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,有 何利害關係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斗簡字18號民事 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僅以其為詹宗富之債權人為由,聲請閱覽 本院108年度斗簡字第18號民事事件卷宗,核與首開規定不 符,所為聲請,不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
法 官 楊鑫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張清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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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