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湖調字第520號
聲 請 人 謝長澤
相 對 人 郭育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95,000元。惟查 相對人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,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應認上開戶籍址為相對人之住所。是本 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