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湖簡聲字第77號
聲 請 人
即被 告 黃葉碧雲
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
相 對 人
即原 告 陳培卿
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判,現在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認為我院110年度湖簡字第1807號事件的判決主文有 漏未記載被告可以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的顯然錯誤,為此聲 請補充更正。
二、惟查,上述事件的判決主文沒有被告可以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的諭知記載,是因為被告沒有聲請,經職權審酌也沒有必 要,而不是「顯然錯誤」,自不能用更正方式處理。因此, 本件補充更正的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於聲請意旨另主張上述事件在程序上有闡明不足的問題, 這還是必須透過上訴救濟,給予對造辯論爭執的正當程序保 障,而不能直接用更正方式來解決,附帶在此說明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