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1年度,327號
NHEV,111,湖簡,327,20221226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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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湖簡字第3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葛瑪蘭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藺永勝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蔡栯承



卓宥騏

上列當事人間事件,現在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。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。二、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之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我院於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此項裁 定業已送達於上訴人,迄至今日為止,5日補繳期限已經期 滿,但上訴人都沒有來補繳裁判費,有上揭裁定、送達證書 、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以證明,依照前揭規定,本件上訴 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趙薇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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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葛瑪蘭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