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1年度,2371號
CLEV,111,壢小,2371,2022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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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小字第2371號
原 告 宋大衛
被 告 陳虹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友人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,被告友人得 標後,請原告將會款匯入被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 號,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。經查,本件被告戶 籍地設於新竹市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 稽,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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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