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1年度,2247號
CLEV,111,壢小,2247,2022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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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小字第2247號
原 告 邱宏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 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元沆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育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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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