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1年度,2028號
CLEV,111,壢小,2028,2022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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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202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
被 告 孫少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,173元,及其中新臺幣44,971元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76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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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