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1年度,1816號
CLEV,111,壢小,1816,2022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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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壢小字第1816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
被 告 呂瑞珠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吳竹君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吳筠青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吳品葎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吳沛瀠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吳若先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吳若合(即吳日峰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淯峰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,166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648元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淯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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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