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小字第1318號
原 告 ESPELETA MARGARITA
被 告 徐漢城
李漢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日上午10時40分,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有應行調查之事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 論。
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