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司簡聲字,111年度,3號
CLEV,111,壢司簡聲,3,20221223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司簡聲字第3號
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代 理 人 陳怡穎

相 對 人 謝振成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;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,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民法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 之債權讓與予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再讓與予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,嗣後又讓與予聲請人,聲請人即依民法 第297 條之規定,以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 。惟寄送相對人戶籍地「桃園市桃園區...3樓之15」,遭以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,致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目前仍設籍於上開戶籍地址,且聲請人寄送相 對人上開戶籍地址之存證信函,經郵局以「遷移不明」為由 退回,此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 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。次查,本院職權函請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派員至相對人戶籍地訪查,相對人確實未 居住該址,此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民國111 年11 月22日楊警分刑字第1110044986號函在卷可證。堪認相對 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,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 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 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3  日




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