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保險簡字,111年度,204號
CLEV,111,壢保險簡,204,2022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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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0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被 告 陳德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被告於起訴 前死亡,不生補正之問題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,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前死亡,始得由法定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,若於起訴前死亡者,原即欠缺當 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之旨。
二、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5月4日死亡,此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原告起訴就此部分應認欠缺當 事人能力,且無從補正,其訴為不合法,爰依前揭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駁回其訴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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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