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登記等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0年度,1737號
CLEV,110,壢簡,1737,2022122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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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詹增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續芳間請求變更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未繳
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6,6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9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
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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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