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09年度,427號
CLEV,109,壢簡,427,20221221,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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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壢簡字第42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柯智翔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60,51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 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鄭涵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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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