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調字,111年度,65號
SJEV,111,重簡調,65,2022120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調字第65號
聲 請 人 伊加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

相 對 人 林永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則依兩造簽 訂之伊加伊尊榮活動學員合約書及服務說明切結書均分別約 定:「本合約所衍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(支付命令卷第9、19頁參照)。而 甲方即原告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伊加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