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1年度,2535號
SJEV,111,重簡,2535,2022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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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253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亞蘭陳永淮
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16,672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
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家蓉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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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