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當得利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1年度,2387號
SJEV,111,重簡,2387,2022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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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
原 告 戴忠賢
原告與被告吳鳳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6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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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